第一章 总则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在全公司范围内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使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发挥文明单位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根据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创建文明单位,要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职工为中心,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人才,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和公司的文明程度为任务,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努力在全公司范围内形成“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文明风尚,推进公司各项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第二条 文明单位的创建活动由公司文明单位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综合办公室。机关各部室、检测公司、各项目监理部要把组织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作为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努力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第二章 文明单位标准
第三条 “文明单位”标准: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领导班子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计划;落实科学发展观,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和措施,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健全,实行各项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班子成员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领导有力,联系群众,办事公道,勤政廉洁,群众满意。
(二)工作成效显著。很好地完成公司交办的各项工作要求和任务,部门间协作、配合好,作风端正,服务一流,目标责任落实到位。一切以工程建设为中心,积极参与公司的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工作落到实处,成绩突出。
(三)思想道德风尚良好。理论学习、普法教育有成效。紧密联系职工的思想实际,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讲文明、树新风,团结互助,关系和谐,职工心情舒畅,精神状态良好。
(四)党建工作扎实有效。不断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成效明显。能够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党群和干群关系密切。
(五)公益活动积极开展。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移风易俗,弘扬正气,扶贫济困。
(六) 文体活动丰富多彩。积极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和群众性文体活动,职工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参与面广,活动组织得好。
(七)职工之间团结互助。职工和睦相处,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形成平等、团结、互助的良好风气。
(九)综合治理落到实处。坚持法制和纪律教育,职工懂法、守法、用法,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无重大刑事案件。部门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工作纪律严明,治安状况良好,圆满完成与市局法治办签订的年度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承包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指标。
(十)绿化、美化、卫生好。坚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环保意识强,积极参与学校绿化、美化、亮化、净化活动,圆满完成学校下达的绿化任务,爱护公司的公共设施。保持办公室、食堂及厕所、办公卫生区等公共场所的清洁,在历次卫生评比中获得好名次。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评审和命名
第四条 文明单位的考核、评审与公司年度部门考核工作结合进行。凡被公司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评为“先进集体”的部门或监理部,每年年底前,经公司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即公司考核领导小组)复议、审定后认定为“文明科室”称号,并授予牌匾和证书。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五条 文明单位由公司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公司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接受广大干部职工的监督。
第六条 公司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文明单位创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文明单位的基本情况、文明单位创建规划、主要事迹材料、考核和历次复查记录、重大事故、受到的奖励和处罚等资料。
第七条 公司把文明单位创建情况作为部门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和评选优秀部门的主要条件之一。
第八条 对已命名的文明科室实行动态管理,每半年自查一次,每年由公司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复查一次,对复查合格者继续保留“文明科室”称号。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九条 文明科室由公司党支部和行政人员召开大会命名表彰,授予牌匾和证书。牌匾和证书由公司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十条 公司将对命名为“文明科室”的部门及其负责人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对已命名的文明科室,经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公司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可酌情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到期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公司将撤销其文明单位称号,收回牌匾和证书,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被限期整改的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原因,落实整改措施,力争按期整改,保持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文明科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称号:
(一)部门人员不团结,职工意见较大者;
(二)完不成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者;
(三)工作表现差,有违纪违法集体静坐、集体上访、串联等,影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者;
(四)治安管理差,发生刑事犯罪案件或重大火灾、交通等责任事故者;
(五)没有完成计划生育指标,被一票否决者;
(六)有赌博、打架斗殴、损坏公物、扰乱社会治安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者;
(七)本部门分管的环境卫生脏、乱、差,又不能在规定限期内治理者;
(八 )出现其它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
第十四条 被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部门,要向公司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写出检查报告,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并要汲取教训,待条件成熟后可重新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 撤销文明科室称号的程序是:由公司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提出意见,报公司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审核,作出撤销建议,报党支部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公司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所作的文字解释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